檢察官對在案證據進行梳理分析。
5月9日,經河北省沽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張某、劉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作出判決: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4萬元。
2021年6月至8月,張某為生產、銷售化肥,尋找某商標代理有限公司為其注冊了兩家名為“英國某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空殼公司”,后在無極縣租賃了一間廠房,利用化肥原料攪拌的方式生產平衡型大量元素水溶肥以及高鉀型大量元素水溶肥,并將所生產的72噸化肥以19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劉某。劉某明知張某生產的化肥為不合格產品,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購買,且前后三次出售給其他農資店,銷售金額為26.2萬元。經鑒定,張某、劉某生產、銷售的化肥中氮、磷、鉀等元素含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為不合格產品。沽源縣是蔬菜種植大縣,蔬菜種植是當地農民的主要經濟來源。當地農戶購買并使用了上述化肥后,發現種的胡蘿卜較往年減產了,后把化肥拿去鑒定才發現是不合格產品,遂報案。2022年5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5月9日,沽源縣檢察院應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檢察官與偵查人員多次會商研判,建議從化肥原料上游、相關人員轉賬資金走向、聊天記錄和銀行交易明細入手,及時有效地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全面尋找證人。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將該案的重要證據固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于今年1月4日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劉某拒不認罪,辯稱不知道進購的化肥是不合格產品,因與張某熟識,基于對其信賴,所以未曾向張某索要合格證以及化肥檢驗報告。究竟劉某是在狡辯,還是真的冤枉了他?檢察官針對現有證據進行了梳理、研判,在對張某與劉某認識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聯系頻次進行分析后發現,二人只是在一場會展中認識,互相留下了聯系方式,并非多年合作伙伴,且張某明確對劉某說過,他可以根據客戶需要定制各種配比的化肥,價格低廉。檢察官經調查還發現,劉某曾多次去過張某在無極縣的生產廠房,見過生產化肥的設備以及方式,明確知道在那種環境下生產不出合格的化肥,并且其向張某進購的化肥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為此,檢察官向劉某講解相關法律規定,最終劉某承認自己確實知道化肥是不合格的。在檢察官的釋法說理下,兩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認罪認罰,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今年1月17日,沽源縣檢察院以張某、劉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5月9日,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化肥等農用物資是農業生產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化肥,對農業種植安全造成惡劣影響,導致農田減產或絕產,給農民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此案的成功辦理,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向制假售假行為堅決‘亮劍’、對優化營商環境的有力踐行,更是‘檢護民生’的有力舉措?!?月15日,沽源縣檢察院檢察長董靜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