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情形: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依申請受理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并提供。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受理。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初審,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
立案標準:經初審,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下列兩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后予以立案。
1.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ㄒ唬┌讣C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ǘ┌讣聦嵒蛘咔楣澃l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ㄈ├^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ㄋ模┌讣聦嵒静榍?,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2.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ㄒ唬╊A備犯或者中止犯;
?。ǘ┕餐缸镏械膹姆富蛘呙{從犯;
?。ㄈ┻^失犯罪的;
?。ㄋ模┓佬l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ㄎ澹┲饔^惡性較小的初犯;
?。┫滴闯赡耆嘶蛘吣隄M七十五周歲的人;
?。ㄆ撸┡c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ò耍┗加袊乐丶膊?、生活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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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渌恍枰^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辦案期限: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十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當事人的權利:對于無理由或者理由明顯不成立的申請,或者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未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者沒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請的,由檢察官決定不予立案,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于依申請立案審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辦結后,應當將提出建議和辦案機關處理情況,或者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審查意見和理由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