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
1、安全保障權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充分陳述權
人民檢察院必須保證證人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3、核對筆錄權
詢問證人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證件知悉權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5、侵權控告權
證人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二)義務
1、作證的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作證的義務
證人應當客觀、如實的提供證據,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誣告陷害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