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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檢務須知
    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指南
    時間:2018-07-13  作者:  新聞來源: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字號: | |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部分

      一、監督范圍

     ?。ㄒ唬┮寻l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ǘ┟袷聦徟谢顒?;

     ?。ㄈ┟袷聢绦谢顒?;

     ?。ㄋ模z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的其他事項。

      二、受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ㄒ唬┮呀洶l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ǘ┱J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ㄈ┱J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1.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4.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6.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7.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三、案件監督標準

     ?。ㄒ唬ι袥Q、裁定、調解書監督案件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7.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8.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9.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0.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1.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1.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2.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ǘ?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件

      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1.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

      2.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受理條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

      4.審理案件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的;

      5.保全和先予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

      6.支付令違反法律規定的;

      7.訴訟中止或者訴訟終結違反法律規定的;

      8.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

      9.對當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

      10.違反法律規定送達的;

      11.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12.審判人員實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13.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ㄈ绦谢顒颖O督案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在執行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實行法律監督。

      四、辦案期限

      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作出決定。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件和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案件的審查期限,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五、辦案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部分

      一、監督范圍

     ?。ㄒ唬┮寻l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

     ?。ǘ┬姓徟谢顒?;

     ?。ㄈ┬姓绦谢顒?;

     ?。ㄋ模z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的其他事項。

      二、受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1.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2.認為再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3.認為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4.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1.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4.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5.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6.申請監督超過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期限的;

      7.當事人提出有關執行的異議、申請復議、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8.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三、案件監督標準

     ?。ㄒ唬ι袥Q、裁定、調解書監督案件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1.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6.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1.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ǘ徟谐绦蛑羞`法行為監督案件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判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1.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

      2.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

      3.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未按該規定處理的;

      4.審理案件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的;

      5.保全、先予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

      6.訴訟中止或者訴訟終結違反法律規定的;

      7.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

      8.對當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訴訟的強制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

      9.違反法律規定送達的;

      10.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11.審判人員實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實施妨害行政訴訟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12.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ㄈ绦谢顒颖O督案件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決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1.提級管轄、指定管轄或者對管轄異議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2.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恢復執行、執行回轉等違反法律規定的;

      3.變更、追加執行主體錯誤的;

      4.裁定采取財產調查、控制、處置等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

      5.審查執行異議、復議以及案外人異議作出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6.決定罰款、拘留、暫緩執行等事項違反法律規定的;

      7.執行裁定、決定等違反法定程序的;

      8.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作出準予執行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9.執行裁定、決定等有其他違法情形的。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在執行活動中違反規定采取調查、查封、扣押、凍結、評估、拍賣、變賣、保管、發還財產等執行實施措施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執行職責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1.對依法應當受理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2.對已經受理的執行案件不依法作出執行裁定、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采取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結案的;

      3.違法不受理執行異議、復議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決定的;

      4.暫緩執行、停止執行、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規定恢復執行的;

      5.依法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執行措施而不變更、解除的;

      6.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執行職責行為的。

      四、辦案期限

      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作出決定,但調卷、鑒定、評估、審計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檢察長批準。

      五、辦案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等。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當事人的權利

     ?。ㄒ唬┤嗣駲z察院依法履行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職責,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可以通過申請監督、控告、檢舉等方式向檢察機關提供相關線索,支持檢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ǘ┥暾埲?、控告人、舉報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申請監督、控告、舉報的權利,同時應當如實陳述事實,有意捏造、歪曲事實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ㄈ┊斒氯擞袡嘁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

     ?。ㄋ模┢渌斒氯丝梢栽谑盏奖O督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不提交的不影響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審查。

     ?。ㄎ澹┤嗣駲z察院在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有關申請、要求或者提交有關書面材料的,向案件管理部門提交,需要出具相關手續的,由案件管理部門出具。

     ?。┟袷掳讣漠斒氯丝梢宰孕泻徒?,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ㄆ撸┊斒氯擞袡嘀ぐ讣修k人員的姓名、法律職務。如認為承辦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有權提出回避申請?;乇苌暾垜斣谌嗣駲z察院審查終結前提出,并說明理由;認為承辦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乇苌暾埲藢︸g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二、當事人的義務

     ?。ㄒ唬┥暾埲讼蛉嗣駲z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復印件的,應當出示原件以供核對。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且在人民檢察院通知的期限內仍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1.監督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

     ?。?)申請監督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監督申請書副本。

      2.身份證明包括: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或者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照。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核對無誤留存復印件。

      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歷次審理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在執行活動中作出的裁定書、決定書等。

     ?。ǘ┤嗣駲z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1.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能存在法律規定需要監督的情形,僅通過閱卷及審查現有材料難以認定的;

      2.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

      3.民事執行活動可能存在違法情形的;

      4.其他需要調查核實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責令糾正;涉嫌犯罪的,依照規定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三、其他

     ?。ㄒ唬┤嗣駲z察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監督申請后,依法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監督條件進行審查,并結合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決定是否監督以及監督的方式。人民檢察院作出監督決定,并不必然導致案件改判。

     ?。ǘ┤嗣駲z察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監督條件的,將案件處理結果以《通知書》方式告知當事人;不符合監督條件的,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發送當事人。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案件,當事人再次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ㄈ┤嗣駲z察院受理監督申請并對案件進行審查,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原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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