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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法律認識錯誤還是“涵攝錯誤”?
    時間:2017-03-27  作者:辛亮亮  新聞來源:河北法制報 【字號: | |

      案情簡介

      2015年7月6日21時,趙某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時,被交警查獲。經鑒定:趙某血液酒精濃度為170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另鑒定:趙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為機動車。

      經查,趙某知道我國法律規定禁止酒后駕駛機動車,也知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會觸犯刑法,并且趙某對自己駕駛電動三輪車時正處于“醉酒”狀態也很明確。那么,趙某為什么還會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呢?當交警訊問他時,趙某這樣辯解:“我知道酒后駕駛機動車犯罪,但是,我駕駛的電動三輪車不是機動車,我不違法?!?/p>

      分歧意見

      顯然,趙某所認識的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產生了一種錯誤,這種錯誤在法律上應當怎樣評價?又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

      有人認為是屬于法律認識錯誤,有人認為屬于涵攝錯誤。

      法理評析

      筆者認為屬于涵攝錯誤,不屬于法律認識錯誤。

      法律的適用是三段論式的邏輯推導過程,即將法律規范作為大前提,將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把案件事實涵攝于法律構成要件之中,經過邏輯推導最后得出結論。如果小前提符合大前提,則得出有罪結論,如果不符合,則得出無罪結論。趙某對法律規定并未發生認識錯誤,他知道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會觸犯刑法,因此不屬于法律認識錯誤。趙某的錯誤發生于小前提涵攝于大前提的過程中,認為自己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的規定,即自己駕駛的不是機動車,自己醉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的行為,不是刑法所禁止的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危險駕駛罪這一法律規定不適用于自己。這實質上是一種邏輯推導錯誤,刑法上稱之為“涵攝錯誤”。趙某的這種涵攝錯誤是否阻卻犯罪故意,進而阻卻犯罪的成立呢?涵攝錯誤原則上不阻卻犯罪故意,不影響犯罪的成立。是否阻卻犯罪故意,還要評定行為人是否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如果趙某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則不阻卻犯罪故意,不影響犯罪成立;如果趙某沒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則阻卻犯罪故意,阻卻責任。就本案例來看,我國《國家標準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在2012年已經頒布并實施,此標準對普通摩托車有明確定義: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其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大于 4kw的摩托車,包括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趙某的行為發生在2015年,趙某購買電動三輪車時的產品說明書對電動機輸出功率有明確記載。因此,趙某有認識自己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為機動車的可能性,即趙某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

      綜上,趙某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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