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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行賄受賄人均不夠罪 介紹賄賂人不應論罪追究
    時間:2017-11-24  作者:曹永軍  新聞來源:河北法制報 【字號: | |

      某縣看守所工作人員張某,負責監區管理工作。2016年1月,該看守所在押人員宮某因病住院期間,為求得張某關照,經齊某介紹,通過自己的朋友景某送給張某“關照金”2.9萬元。事后,景某對張某的受賄行為檢舉揭發,檢察機關對張某涉嫌受賄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初查。在初查過程中,張某如實供述并主動將其收受的現金2.9萬元全部繳至檢察機關。

      按照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解釋),張某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景某也不構成行賄罪。這里便出現了一個很明顯的問題,僅就這2.9萬元而言,介紹賄賂人齊某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但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標準,應另作處理。受賄人張某作為司法工作人員沒有達到受賄罪立案的數額標準,即不構成犯罪。如果我們以介紹賄賂罪追究齊某的刑事責任,而不去追究張某受賄的刑事責任,更有甚者, 也追究不了行賄人景某的刑事責任,那么勢必造成客觀上的不公平。如果以受賄罪追究張某刑事責任,又于法無據。

      “兩高”解釋沒有對介紹賄賂罪作出新的規定,只對行受賄作了新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掌握就成了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很現實并且很棘手的問題。從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角度出發,對介紹賄賂人齊某不應論罪追究。

     ?。ㄗ髡呦得C寧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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