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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趙某構成犯罪中止還是既遂
    時間:2018-05-18  作者:孫連朋 魯亞莉  新聞來源:河北法制報 【字號: | |

      案情簡介     

      被告人劉某因與妻子王某感情不和,意欲雇人殺害王某。劉某找到被告人趙某、蘇某、呂某三人,將通過制造交通事故殺害王某的意圖告知三人并承諾給予一定報酬,三人表示同意。劉某帶領三人指認王某及其上下班常走線路,并給予趙某資金讓趙某負責購買肇事車輛,蘇、呂二人負責駕車撞死王某。后趙某因害怕,將購買的車輛開走逃回老家,并將該車變賣。蘇、呂二人攜帶兇器尾隨被害人王某至其家中將其殺害。     

      分歧意見     

      本案中,趙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并且處于犯罪預備階段,這毫無疑問。但爭議的焦點是作為幫助犯,趙某的犯罪形態是成立故意殺人罪的中止還是既遂?     

      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在共同犯罪中,只有當共同正犯中一部分正犯自動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實行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時,這部分正犯才能成立中止犯。否則,根據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還要對其他正犯的行為負責。本案中,趙某只是放棄了自己的行為,并沒有阻止劉某繼續實行犯罪及結果發生。     

      第二種觀點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中止。只有當共犯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性時,才能將結果歸屬于共犯的行為,亦即在共同犯罪中,只有當共犯人自動消除了自己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犯。本案中,趙某開車逃回老家,并將車輛變賣,消除了先前行為與正犯結果間的因果性,成立故意殺人罪的中止。     

      筆者觀點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即趙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中止。只有當幫助行為與正犯結果之間存在因果性時,才能使幫助犯承擔既遂的責任。理由如下:     

      從因果關系層面來看,趙某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趙某的幫助行為對于王某的死亡結果來說,既沒有從物理上也沒有從心理上起到促進、強化的作用,客觀上消除了共犯行為與其他正犯結果之間的物理因果性與心理因果性。因此,趙某不應承擔劉某、蘇某等人的既遂責任。     

      從共犯關系層面來看,趙某的行為屬于共犯關系的脫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本案中,趙某作為幫助犯,受劉某指使,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屬于犯罪預備。后由于其害怕開車逃回老家,將車變賣,并未進一步實施犯罪,符合共犯關系的脫離條件。因此,本案中趙某的犯罪形態應為故意殺人罪預備階段的中止。 

      (作者單位:滄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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