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規定,檢察權是法律監督權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權除了與其他國家權力所共有的一些屬性之外,和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等相比較,還有一些自己的特有屬性。筆者結合自己近年來的學習和思考,試從不同角度分析、闡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權的屬性。
從國家整體權力配置的角度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權具有監督性、制衡性的屬性。
監督性。從憲法定位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據這一規定可知,我國創設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在法律監督方面的治理需要,故檢察權的職能就是法律監督,我國的檢察權實際上也就是法律監督權。由此可知,監督性是檢察權的第一屬性。
制衡性。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第二層級的各個權力之間也需要有一個制衡機關來制約其他權力,我國把這項權力授予人民檢察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權,就是一個權力制衡的中樞,負責對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的執法司法活動進行權力制約。故制衡性是檢察權的第二屬性。
從權力所保護的客體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權具有國家性、公益性的屬性。
國家性。法律監督是為了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依法對國家機關和公民遵守法律的情況實施的監督。由此可以看出,檢察權的行權目的就是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所保護的客體就是國家的法律不受違背,維護的是國家的利益,體現的是國家性。
公益性。法律監督的目的既是為了國家法律不受違背,也是為了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方面,人民檢察院在行使訴訟職能和訴訟監督職權的時候,既保護了相關涉案當事人的權益,又保護了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體現了公益性質。另一方面,當出現權利主張缺位的問題時,人民檢察院則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訴訟,這也體現了檢察權的公益性質。
從權力行使的方式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權具有司法性、程序性的屬性。
司法性。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的過程中,針對的是具體案件,主要職責是通過合法性審查調查,從中發現違背國家法律的問題并提出糾正意見。這些檢察活動,明顯不是在執行哪一部法律,而是與司法活動相似。特別是不起訴權的使用,對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本身而言意味著程序已經終結,與審判權更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從近年的司法改革看,檢察權獨立于其他第二層級的國家權力之外,以及檢察官的司法辦案責任制,也都符合司法權的特征。
程序性。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監督的任務就是發現問題,其行權方式是審查和建議(起訴實質上也是建議裁判),這與其他第二層級的國家權力不同。監督所發現的問題,屬于行政權解決的,檢察建議行政機關依法解決;屬于審判權解決的,起訴到審判機關依法裁判。從這個角度來看,檢察權的程序屬性是很明顯的。
從權力所追求的價值看,檢察權具有人民性、公正性的屬性。
人民性。檢察權的人民性在檢察工作上都得到了充分體現。如:公益訴訟實質上就是為受損的公共利益提供司法救濟服務;《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察機關在工作中必須依靠群眾、相信群眾,必須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人民監督員制度將人民群眾的監督引入到檢察權的運行程序之中;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檢察工作進行評判,等等。
公正性。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在檢察工作中可謂是無處不在,既體現在訴訟職能方面,也體現在監督職能方面;既體現在程序過程中,也體現在實體結果上;既體現在對私權利的保護上,也體現在對公權力的約束上,還體現在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上。
從權力的發展趨勢看,檢察權具有互動性、可塑性。
互動性。有監督就有被監督,只有監督與被監督發生交集才能履行監督職責。檢察權不與其他權力進行有效銜接,則不能完成監督任務。所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權,具有互動性的特點。
可塑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權,是處于行政權、監察權和審判權之間的糾偏性權力,既承擔著司法制衡功能,又承擔著國家權力運行的監督功能。其特殊的地位,確定了檢察權是一項具有可塑性的國家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