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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出賣公開的企業信息謀利?檢察機關認定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時間:2021-01-21  作者: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 |
      “我終于可以堂堂正正告訴別人,我不是罪犯了!”從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傳喚,到2021年1月7日案件被撤銷,小吳經歷了人生的冰火兩重天。

      小吳是一家公司的業務員,與女友約定在2020年8月結婚。但女方家長提出的彩禮錢讓收入不高的他犯了愁。一次,小吳聽說出售信息能夠賺錢,便萌生了下載收集信息賣錢的想法。2020年5月至7月,小吳在天眼查、企查查等網站下載公開的各地企業工商登記信息,梳理分類后共出售1.8萬余條信息,獲利1萬余元。

      公安機關發現后,于2020年7月23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將小吳傳喚。本就不滿小吳收入太低的女方家長認為他犯了罪,一度想要取消婚約。

      2020年11月24日,該案被移送至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審查發現,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給案件帶來了變化。

      檢察官認為,公安機關是根據2017年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認定小吳的行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民法典第1036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既然沒有證據證實小吳出售合法公開信息的行為遭到權利人拒絕或侵害其重大利益,就不應當認定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21年1月4日,檢察官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監督公安機關對小吳作撤案處理。1月7日,公安機關對小吳解除取保候審,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小吳的生活終于重回正軌。檢察官對他善意提醒,如果處理信息遭到權利人拒絕或侵害其重大利益,仍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小吳表示今后將學法守法,做踏實事、賺安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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