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依法及時懲治犯罪、強化人權保障、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繁簡分流、提升訴訟質量效率、完善多層次刑事訴訟程序體系、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告人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被法院采納后,被告人沒有正當理由上訴,檢察機關要不要依法抗訴?
今年9月,最高檢張軍檢察長在給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員授課時,對此進行了闡釋:要從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意義角度思考這個問題,既然原來都認罪認罰了,再因非案件定性、處刑而是其他因素上訴,實質是不認罪或不認罰了,那檢察機關與之先達成的協議——具結書就無效了,從寬失去了法律和案件處理依據,如果不抗訴,法院怎樣依法糾正一審本已不當的裁判?也定會引發類似的效仿,那就背離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
河北檢察機關認真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無正當理由的反悔上訴堅決抗訴,有效維護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嚴肅性和契約誠信,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順利實施,維護了制度的功能、法律的權威,防止司法資源浪費,切實維護了司法公正。
?。ㄒ韵赂鶕嬷菔袡z察機關辦理的真實案例改編)